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高碑店市龙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住所地定兴县通兴西路19号。负责人:孙梅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永彬、高碑店市龙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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