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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胡永彬、高碑店市龙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高碑店市龙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住所地定兴县通兴西路19号。负责人:孙梅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永彬、高碑店市龙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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