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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坡,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现邯郸市丛台区号。

原告张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给付工程款4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份,临漳县三齐源面粉加工厂有限公司将其在临漳镇岗陵城村的建筑工程中一部分发包给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又把其中打房顶的支模板木工活转包给原告张海军,2015年10月份被告张海军带领九名左右工人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被告王某某一直以甲方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给付原告工程款。2017年1月22日,被告王某某出具欠款证明一份,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41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农历11月30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某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令被告尽快给付工程款。被告王某某未应诉答辩。原告张海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张海军本人的身份证,用于证明主体资格。2、2017年1月22日,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张海军出具的欠据一份,内容为“证明王某某欠张海军工程款4100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于2017年农历11月30日前付清。xxxx王某某20171月22日”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张海军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本院依法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被告王某某将其承包的临漳县三齐源面粉加工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中打房顶的支模板木工活转包给原告张海军,原告张海军带领工人现已施工完毕。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张海军部分工程款后,仍下欠原告张海军4100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承诺2017年农历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工程款41000元。经原告张海军催要,被告王某某未偿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41000元。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海军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工程款41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其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及时给付原告报酬即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张海军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军工程款41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后计41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倩

书记员:郝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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