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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海军
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
赵祥宇(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
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
丁强

原告张海军。
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祥宇,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米贵,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丁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

审判长:张雪平
审判员:焦志华
审判员:卢有智

书记员: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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