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死者辛国军妻子,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隆化镇,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某某,男,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身份证号:×××。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现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一款二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冀H1393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铁路桥前东片17号房屋四间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一款二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冀H1393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铁路桥前东片17号房屋四间的查封。
审判长:刘震宇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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