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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