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善保,林口县林口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9元,减半收取254.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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