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叶蕾,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锦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源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锦春、上海源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金敏浩
书记员:茅海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