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委托代理人范义国,石某某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侯建红、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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