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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
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文祥
蒲胜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66号。
诉讼代表人周冬起,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张常巷村52号。
委托代理人蒲胜军,住石家庄市桥东区石正公路7号5栋3单元301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在一审时提交了劳务合同、工资表证明单及单位证明,证实其确实已经被停发工资了,上诉人也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认可被上诉人的误工费。关于护理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张某由其爱人护理,其爱人为教师,不应扣发工资,但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在一审时提交了劳务合同、工资表证明单及单位证明,证实其确实已经被停发工资了,上诉人也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认可被上诉人的误工费。关于护理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张某由其爱人护理,其爱人为教师,不应扣发工资,但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史占群
审判员:刘春林
审判员:张素华

书记员:王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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