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与被告田某某庭外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向 红
书记员:王小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