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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洲博、高某某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洲博
张聪(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原告张洲博。
委托代理人张聪,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洲博与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二被告私下和解,故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莲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洲博撤回对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张洲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莲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洲博撤回对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张洲博承担。

审判长:韩晓兵

书记员:任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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