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杰,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病重无法出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郭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刘某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梁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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