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二队
薛明山(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二队。
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汽车站院内。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E0394609-8。
法定代表人:任广香,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薛明山,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二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王林果
书记员:张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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