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徐某某。
张某某与张某某、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租金727728.43元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货单、退货单、结算单为证,被告应予给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以不超过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的30%为宜,即支持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租金727728.43元及违约金6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3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租金727728.43元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货单、退货单、结算单为证,被告应予给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以不超过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的30%为宜,即支持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租金727728.43元及违约金6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3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尚胜江
审判员:赵洪涛
审判员:郭利
书记员:许亚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