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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