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
田长亮(河北唐山文北法律服务所)
乐某某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
陈某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长亮,唐山市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某某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福民,职务,主任。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乐某某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庞学伟、田长亮、被告乐某某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福民、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季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乐某某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承包坑塘养鱼,因乐某某闫各庄镇东刘村对边界提出异议,而陈渡口村未提供该坑塘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据,应在双方边界划分清楚以后另行处理。原告主张因被告陈某抽水造成其向鱼塘投放的鱼大量死亡且无法经营,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待协议效力确定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乐某某闫各庄镇陈渡口村承包坑塘养鱼,因乐某某闫各庄镇东刘村对边界提出异议,而陈渡口村未提供该坑塘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据,应在双方边界划分清楚以后另行处理。原告主张因被告陈某抽水造成其向鱼塘投放的鱼大量死亡且无法经营,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待协议效力确定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
审判员:汪利红
审判员:吕晓颖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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