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绥化市北林区幸某某隆某某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绥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北林区幸某某隆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青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利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张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凤卿,被上诉人邹某某、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幸某某隆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青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后,未依法恢复诉讼审理,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利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后,未依法恢复诉讼审理,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利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子君
审判员:冷兆华
审判员:吴云峰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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