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马宁,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仇某某,女,现住肇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青松,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青梅,女,现住肇东市。
原审被告于会潭,男,现住肇东市。
原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建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才,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仇某某、张青梅、张青松、肇东市肇东镇建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2014)肇东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以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仇某某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确凿,应驳回再审人的再申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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