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良,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范文雪
审判员 刘欣荣
人民陪审员 国帅
书记员: 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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