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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某与甄某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洪某
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甄某圈

原告张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某诉被告甄某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张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张洪某负担。

审判长:王庆龙
审判员:王天龙
审判员:安立国

书记员:董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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