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青区人民法院干部,住伊春市新青区。委托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申宝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北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00元,减半收取计3,425.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梁义清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王 野
书记员:李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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