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法定代表人韩春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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