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业务二部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业务二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业务二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魏云良
审判员:李朝霞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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