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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尚某某

原告张某某,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成年,住泊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春发
审判员:耿艳海
审判员:商保刚

书记员: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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