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承德市华某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表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华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裕华商贸中心2号楼151、214商业。
法定代表人宋顺杰,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0)双桥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承德市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0)双桥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0)双桥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刘淑贤
审判员:曹朴实
审判员:应春明
书记员: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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