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尹安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尹某某、尹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泽军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书记员: 贺梦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