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王慧兰
书记员:谭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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