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顾新叶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新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新叶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松
审判员:杨晓
审判员:张策
书记员:苏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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