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越,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旻,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菁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鹏,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菁菁、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菁菁在微信群中认识,被告张菁菁告知原告有打折的消费卡可以出售给原告,原告遂自2018年7月起向被告张菁菁购买了各类消费卡(中银通、斯玛特、家乐福、ok卡),截至2019年3月4日之前双方的交易没有任何纠纷,被告张菁菁大部分情况下直接向原告交付现卡,有时也通过帮助原告转卖消费卡并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完成交易。从2019年3月4日起,原告共向被告订购了1000张八折的ok卡,1000张七五折的ok卡,200张八折的中银通,面值均为1,000元。原告已于2019年3月28日前将上述购卡款800,000元、750,000元、160,000元全部转账给被告张菁菁,但被告张菁菁至今只将其代为销售的300张ok卡和200张中银通的所得款项给付原告,其余款项或现卡均拒绝交付。另,被告黄某某系被告张菁菁的配偶,事发时处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购卡款1,310,000元;要求两被告共同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购卡款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立案前,被告张菁菁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且该局已于2019年5月16日决定对张菁菁被骗案立案侦查。经向该局了解,张菁菁被骗案中,原告张某系被告张菁菁的下线,其所付钱款亦已纳入该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范围之内,并接受本案移送处理。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目前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顾丽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