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某包装厂。
负责人,李某某,男,40岁左右,汉族,住山西省祁县。
被告李某某,男,40岁左右,汉族,住山西省祁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现强
书记员:杨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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