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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富,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453.0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4日下午,被告因其父母家与原告家修建的公路占地权属争议,将原告叫到被告新修住房门前的公路坝子里,后双方发生争议,被告用拳头击打原告胸部造成原告倒地。原告受伤后,当晚被送往溪丘湾卫生室治疗,并于第二天转入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第四骶椎骨挫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右臀部血肿。原告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巴东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给予罚款贰佰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致原告轻微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4日下午,原告张某某在饮酒后,以被告屋前公路占地归其所有为由,将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被告门前公路上,并用铁链锁住。当晚19时许,被告要求原告挪车,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报警,公安干警到场后,原告欲随公安干警一起进入被告家中,被告不允并用手推原告,导致原告在被告家门口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巴东县××卫生室治疗花医药费187.38元。次日转入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门诊医药费384元,住院医药费5028.44元。出院诊断为:第四骶椎骨挫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右臀部血肿。原告损伤程度经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微伤,原告支付鉴定费300元,2017年3月7日,巴东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给予罚款贰佰元的治安行政处罚。2017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述。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因本次纠纷所受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599.82元、误工费2068.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护理费2068.73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1817.2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在要求原告张某某挪车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争执,在公安干警在场情况下,用手推倒原告致其受伤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予以证实,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遭受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酒后在被告门前停车,锁车引发纠纷,自身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为宜,综上,对原告因本次纠纷遭受的损失,被告李某应赔偿8272.10元,原告自理3545.18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272.10元,其余经济损失3515.48元由原告张某某自理。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小俊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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