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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蔡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士宾,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某某与蔡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计223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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