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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某与刘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具广场6号楼南楼7层。
负责人:翟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明,亚某财险邢台公司员工。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871799-9。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
负责人:武庆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公司职工。

原告张波某诉被告刘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亚某财险沧州中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合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某委托代理人吴圈池、亚某财险沧州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秋明、被告万合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张波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张波某损失为医疗费10,098.79元、护理费43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500元(附赔偿项目表)。
原告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亚某财险沧州中支公司在冀D×××××、冀D×××××号半挂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波某共计933.52元(护理费433.52元、交通费5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0,738.79元(医疗费10,098.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40元)由被告万合集团公司在冀D×××××、冀D×××××号半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30%)赔偿原告张波某3,221.64元(10,738.79元×30%),原告损失均由被告亚某财险沧州中支公司、万合集团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故被告刘某某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D×××××、冀D×××××号半挂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波某共计933.52元;
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冀D×××××、冀D×××××号半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波某共计3,221.64元;
三、被告刘某某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佳麟

书记员: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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