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汪金凤
刘忠刚(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郑士国
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焦玉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金凤(系被告之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忠刚,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士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省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玉艳(系原告李某某之妻),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省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士国、李某某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红霞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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