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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范福昌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汪金凤
刘忠刚(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范福昌
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金凤(系被告之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忠刚,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福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省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范福昌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红霞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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