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车行业务部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丰润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玉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车行业务部。住所地: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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