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张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7民终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的规定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欠据是张某伪造拼凑的,二审改判驳回张某的诉求证据不足。
(二)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错误。
张某提交意见称,2014年其与张某共同生活,为张某出具过保证书,其不欠张某27000元,诉争欠据是张某用保证书伪造的。
张某所述不属实,请求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张某与张某原系同居关系。
张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27000元,并提供欠条一份。
张某予以否认,提出该欠条是张某用其出具的保证书伪造的。
经审查,张某提供的欠条,虽有张某签名及书写时间,但内容系张某自行书写,书写欠条的纸张亦不完整,故证明力较小。
张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的事由,在起诉状中陈述系张某补交养老统筹,一审庭审中又陈述系张某干工程。
关于该款项的来源,张某先陈述该款是从他人处所借,后又陈述系其前夫留给孩子的抚养费20000元,自己积攒7000元,系现金交付。
张某前后陈述相互矛盾。
故二审认定张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
张某主张的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
据此,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判决正确。
但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先予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张某与张某原系同居关系。
张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27000元,并提供欠条一份。
张某予以否认,提出该欠条是张某用其出具的保证书伪造的。
经审查,张某提供的欠条,虽有张某签名及书写时间,但内容系张某自行书写,书写欠条的纸张亦不完整,故证明力较小。
张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的事由,在起诉状中陈述系张某补交养老统筹,一审庭审中又陈述系张某干工程。
关于该款项的来源,张某先陈述该款是从他人处所借,后又陈述系其前夫留给孩子的抚养费20000元,自己积攒7000元,系现金交付。
张某前后陈述相互矛盾。
故二审认定张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
张某主张的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
据此,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判决正确。
但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先予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炳恒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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