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治国。委托代理人:张宝玉,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立。被告:枣强县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治国诉被告张建立、枣强县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治国承担。
审判员 李虎诚
书记员: 张树花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