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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韩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皮景明
吴某
韩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皮景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吴某。
被告韩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
机构代码76033683-4。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迎宾路。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韩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已与被告吴某、韩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并交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吴某、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吴某、韩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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