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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