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张增国,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美特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元付,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美特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 胡志勇 审判员 肖 谦 审判员 程 峻
书记员: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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