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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4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苏  芳

书记员: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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