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利杰,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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