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赵金涛(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金涛,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诉讼保全费1494元,共计359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诉讼保全费1494元,共计359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田新伟
审判员:张凡
书记员:孔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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