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丁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赵金涛(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金涛,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诉讼保全费1494元,共计359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诉讼保全费1494元,共计359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田新伟
审判员:张凡

书记员:孔卫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