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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赵县信用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磊、次玉涛,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有一、二审的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讲述的借款过程及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卜雪峰,且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的打条行为系代他人所为,亦明知该借款的用途为偿还他人所欠银行贷款。被上诉人的借款行为系代理实际贷款人所为,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春林
审判员 史占群
审判员 李秀云

书记员: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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