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肇东市北外环。
法定代表人:徐鹏,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福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局长,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北,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被上诉人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福成、胡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1990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开始建立,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被告张某某一直在原告下属的五站计量站工作,原告也一直按照合同制工人给予被告工资待遇。本案争议的焦点:2003年以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02年12月24日,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党组会议,下发肇质技监党发【2002】4号党组文件,决定与包括被告在内的8名同志解除劳动关系,并组织专人负责将8个人的档案分别退回,交给本人管理,并于2002年12月24日形成个人档案清退记录,经手人为王立峰和徐认然。部分被清退人员领取了经济补偿,但被告张某某没有领取经济补偿。清退的8人中,有三个人和被告一起在五站计量站工作,另外三个人都已经清退回家,被告张某某已经将本人档案接收,并且知道和其一起工作的三人自2003年开始一直没在五站计量站工作,被告称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清退的辩解不符合情理。被告张某某称其一直上班到2008年年末,并有三位证人证实被告在2009年之前一直在五站计量所工作,三位证人均为辖区内的业主,虽然证实被告在2009年之前经常去其店内检查工作,但三人证实的内容中时间和人员不够具体明确。在原告的财务账目中给被告发放工资截止到2012年12月份,被告无法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葛久华
审判员 :吴孟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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