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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万君、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天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调查、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1真实性均无异议,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证。原告举示的证据2即证人证言,因原告未申请证人到庭予以核实,依据证据规则,依法不予采信;被告申请出庭的李某某、白某某两位证人,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对二位证人与原告陈述一致部分予以采信,即被告与李某某签订买卖协议过程中原告与白某某均在场,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车上自有物品送回家后,与被告就租赁合同履行事宜进行结算,因与新车主李某某就租赁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未能继续承租。关于陈述不一致部分即原告与李某某因何原因导致未能达成租赁协议,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陈述一致的内容,确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自愿协商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所有的黑R81881号自由舰出租车,期限12个月,租金每月1700元,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50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5000元保证金。2014年12月19日,经白某某介绍,李某某欲购买原告承租的车辆,被告让原告将车辆开到交易处给李某某查看车况,并协商车辆出售价格,对被告卖车行为原告在现场未表示异议,并在被告与李某某买卖协议签订后,将车上自有物品送回家,返回李某某家后与其协商继续承租的价格,因未与新车主李某某达成租赁协议,原告即与被告就原租赁关系期间所交5000元保证金进行结算,扣除拖欠租金后,被告返还原告3000元保证金。现原告以被告在租赁期间将车辆转让他人,单方中止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原告因停运而产生的损失3600元(1800元/月×2个月)。本案经调解未果,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书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不得发生变更,故被告在租赁期间出售车辆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因“买卖不破租赁”,被告将车辆出售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对原告与新车主继续有效,原告在被告出售车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与被告自愿解除租赁协议(将车上物品送回家,与被告就抵押金、租金进行结算,与新车主协商租赁事宜),现原告诉至法院以被告未经其同意将车辆出售,系单方中止租赁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其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书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不得发生变更,故被告在租赁期间出售车辆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因“买卖不破租赁”,被告将车辆出售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对原告与新车主继续有效,原告在被告出售车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与被告自愿解除租赁协议(将车上物品送回家,与被告就抵押金、租金进行结算,与新车主协商租赁事宜),现原告诉至法院以被告未经其同意将车辆出售,系单方中止租赁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其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威
审判员:韩玲玲
审判员:程忠明

书记员:侯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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