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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等与张文才、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王某
张文才
郑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才。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军社,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王某与被告张文才、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王某与被告张文才、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朱金池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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