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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杨光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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