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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生诉宜昌市山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永生
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山龙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张永生,男。
委托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山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令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永生诉被告宜昌市山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永生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张永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张永生承担。

审判长:胡丹

书记员: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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